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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委員會已致函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宣布將《歐盟可持續金融信息披露條例》下的《監管技術標準》的實施日期推遲到2023年1月1日。本文將對相關法規、函件內容和推遲影響進行簡要總結和分析,供您參考。
法律在不斷變化和更新中,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如果您有任何問題,請聯系呂曉飛 (Peter Lu) 律師。
2022 年 1 月 27 日
ESG|歐盟委員會推遲實施可持續金融信息披露條例監管技術標準至2023年
背景
《歐盟可持續金融信息披露條例》(以下簡稱“SFDR”)的一級(Level 1)文本已經要求“金融市場參與者”對金融產品是否應被歸類為第6條(無可持續性目標)、第8條(促進環境或可持續特征)或第9條(以可持續投資為目標)產品進行特定披露,以及是否披露其產品的重大不利影響(PAI)。歐盟監管的公司基本都屬于上述“金融市場參與者”,除此之外SFDR披露也直接適用于根據國家私人配售機制向歐盟銷售基金的非歐盟公司。此外,來自歐盟投資者的壓力可能導致非歐盟公司決定自愿遵守SFDR披露標準;特別是歐盟機構投資者,越來越多地希望外部投資組合管理者將其發行的產品標記為第6條、第8條或第9條產品,無論該投資組合管理者是否在SFDR的直接管轄范圍內。
SFDR《監管技術標準》是披露標準制定的關鍵,因為它規定了第8條和第9條披露,以及重大不利影響的披露的內容、方法和方式。歐盟委員會發函證實了:
?《監管技術標準》形式:歐洲監管局(ESAs)此前曾分兩批提交《監管技術標準》草案——第一批在2021年2月,第二批在2021年10月。歐盟委員會的信中指出,2月和10月的草案將合并為單一文書,并以同一形式進行采用。
? 適用推遲:歐盟委員會表示還沒有足夠的時間來考慮2021年10月提交的《監管技術標準》草案,并將推遲草案開始適用的時間。SFDR 《監管技術標準》將于2023年1月1日起實施,金融市場參與者必須在2023年6月30日前首次披露其金融產品的重大不利影響和可持續性特征。首次重大不利影響披露需要涵蓋《監管技術標準》的第一個參考期,即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這意味著企業將需要從2022年1月1日開始收集相關數據。
推遲的影響
從2021年3月起,由于要履行一級SFDR義務,許多公司不得不進行特定披露,并為過渡到《監管技術標準》規定的要求做好準備。盡管對復雜的技術要求的整體適用推遲是喜聞樂見的事情,但重大不利影響披露的時間安排意味著一個更為緊迫的問題:初步重大不利影響披露必須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公布,但首次披露中的數據將需要追溯到2022年1月1日,這使得有意進行相關披露的公司別無選擇,只能在最終的《監管技術標準》公布之前就開始準備收集數據。盡管歐盟委員會的最終文本應該不會和歐洲監管局發布的《監管技術標準》草案有明顯不同,但如果沒有最終版本,企業在收集數據項和評估差距時就需要先參考這些草案,并根據歐盟委員會最終公布的版本做出任何必要的調整。
*該文章只是信息提供,不是法律意見。
文章鏈接
歐盟可持續金融信息披露條例指南 (3) 單一管理賬戶、“遵守或解釋”機制及500名雇員標準
歐盟可持續金融信息披露條例指南 (2) SFDR第8條和第9條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