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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作為歐洲經濟強國和大陸法系代表,擁有著極為發達、法律體系十分健全的并購市場,也一直是中國企業多年來最重要的投資目的地之一。
本系列文章將對德國的并購流程、相關法律規定及注意事項等進行簡要介紹,供您參考。
法律在不斷變化和更新中,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如果您有任何問題,請聯系呂曉飛 (Peter Lu) 律師。
2022 年 2 月 8 日
德國公司并購指南(3):雇傭、稅收及收購后整合
雇傭
在員工轉讓后,雇傭合同的聘用條款及條件原則上須保持不變,而新雇主須根據法律承認雇員的服務年資。買方作為前雇主的合法繼承人,也要對所有與雇傭有關的責任承擔全部責任。自動承擔責任的補償應在交易文件中說明。
企業沒有一般法律義務就資產交易和雇員轉移與工作委員會或雇員協商。然而,需要與交易一起實施的重組和運營變化(例如,運營分拆、員工剝離[carve-out]、重新安置)通常會觸發協商義務。協商可能需要幾個月的時間,因此可能對各自改組或業務變動的執行時間產生重大影響。德國法律禁止“因業務轉讓”而終止合同,但是出于其他原因(例如另外的重組決定)終止合同仍是有可能的。
需要仔細考慮交易時養老金計劃和養老金負債的轉移。
稅收
資產交易
在德國擁有常設機構的外國公司賣方的資本利得主要適用公司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和統一附加稅(solidarity surcharge),統一稅率為15.83%,貿易稅(trade tax)稅率通常在7%至17%。
在資產交易中,買方在收購價格分攤的基礎上,對收購的德國常設機構的有形和無形資產(包括商譽)按收購成本資本化,通常會導致稅基和折舊/攤銷基礎的增加。如果負債轉移給買方,則適用特殊的稅務估價和會計規則。
通過涉及持續經營的業務(或業務的一部分)轉讓的資產交易轉移資產/負債,通常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如果持續的經營活動不發生轉移,資產交易中的資產/負債轉移主要適用增值稅。若轉讓德國房產,房地產轉讓稅(RETT)可能適用。
鑒于德國合伙企業在所得稅方面較為透明,收購合伙企業的權益與出售合伙企業的資產會受到類似稅收對待。
股權交易
根據德國法律,股權交易中出售公司實體股份的公司賣方,其資本利得大多是免稅的,但資本利得有5%被視為不可扣除的業務費用,因此兼并稅收負擔約等于資本利得的-1.5%。如果賣方為外國公司,根據最近的判例法,則資本利得不受德國稅收的影響。此外,根據適用的雙重征稅條約,德國通常無權對外國賣方獲得的此類資本收益征稅,前提是賣方在德國沒有常設機構。特別規定適用于房產較多的公司的出售。
由于虧損沒收規定,在收購前目標公司可用的虧損結轉和其他納稅屬性可能在交易結束后不再可用。
股份的出售和轉讓一般不需要繳納增值稅,除非放棄增值稅豁免。如果一家有德國房地產的公司的股份被轉讓,可能會觸發房地產轉讓稅。
收購后整合
收購完成后,目標業務需要在運營上和/或結構上整合到買方的現有結構中。
作為運營整合的一部分,買方通常需要確定目標公司在所有者發生變化后運營和開展業務的能力。為了過渡業務,賣方可能需要向目標和/或買方在特定時期內提供某些過渡服務(例如,IT服務、租賃協議、供應)。在盡職調查階段,買方應已仔細考慮過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需要賣方集團提供某些過渡性服務,以確保買方有能力繼續運營收購的業務。
關于將目標或目標集團整合到買方的公司結構中,德國企業重組法規定了各種公司重組措施,如兼并(merger)、易股式重組(split)、派股式重組(spin-off)和債務脫手(hive-down)。此外,捐贈和/或分配資產和/或股份也很常見。若涉及跨國集團結構,重組措施的選擇主要是考慮德國和國外的稅收因素。此外,收購大型機構時在雇傭法和養老金方面也有整合需求。
*該文章只是信息提供,不是法律意見。
文章鏈接
歐洲經濟區主要成員國的脫歐后準入制度 第 2 部分 法國和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