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
德國作為歐洲經濟強國和大陸法系代表,擁有著極為發達、法律體系十分健全的并購市場,也一直是中國企業多年來最重要的投資目的地之一。
本系列文章將對德國的并購流程、相關法律規定及注意事項等進行簡要介紹,供您參考。
法律在不斷變化和更新中,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如果您有任何問題,請聯系呂曉飛 (Peter Lu) 律師。
2022 年 1 月 31 日
德國公司并購指南(2):外國投資審查與兼并控制
外國投資審查
外資審查制度框架
對德國企業的外國投資 (例如北京控股收購德國EEW廢物能源利用公司、美的集團收購德國庫卡(Kuka)等高達數十億歐元的交易)引發了安全擔憂,因此德國接連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加強其外國投資審查法律,且這種加強趨勢將持續。
1
2018
德國進行外國投資限制的改革,將審查門檻從收購25%的投票權降低到了收購特別敏感的目標公司10%的投票權,并將媒體公司加入了特別敏感的公司名單,適用10%的審查門檻。
2
2019
歐盟頒布了第2019/452條例(歐盟篩查條例)。該條例已于2020年10月生效,建立起歐盟范圍內的外國投資審查共同監管框架。該條例特別要求歐盟成員國在審查外國投資時,考慮外國投資對其他歐盟成員國的影響。目前,德國正在實施該條例。
3
2021
德國聯邦經濟事務和能源部(Bundeswirtschaftsministerium)公布了《德國外商投資條例》的第十七修正案。該修正案已于2021年5月生效。根據該修正案,強制申報義務范圍擴大至十六個新增關鍵技術行業,并且將更多的交易類型(例如增持投票權達到特定門檻或獲得特定的公司治理權)納入外商投資審查范圍。
外資審查類型
德國外國投資審查總體分為兩類:特定行業審查和多行業審查(cross-sector review) (此外還有針對二次收購、非典型控制權收購等的審查)。
非歐盟/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買家所進行的所有收購,都必須向德國聯邦經濟事務和能源部申報有關收購的信息。未被明確列出的行業沒有強制性申報規定,但仍可能受到外國投資審查。
無異議證書
投資者可以申請由德國聯邦經濟事務和能源部簽發的無異議證書(certificate of non-objection)。無異議證書(或稱批準證書)具有約束力,可以確認收購不會引起任何有關公共秩序或安全的擔憂。在收購方提出申請后,德國聯邦經濟事務和能源部有兩個月的時間簽發批準證書。如果德國聯邦經濟事務和能源部未能在此期間展開調查,則默認批準證書已頒發。
德國在過去幾年幾次收緊了外國投資規定,因此獲得批準證書在未來將更加重要,因為它將為收購方提供法律上的確定性。
兼并控制制度
德國兼并控制規定
以下交易在德國被認為是一種集中,受德國兼并控制法的約束:
· 收購目標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資產
· 收購目標公司的單獨或聯合控制權
· 收購股份達到目標公司50%或25%的資本或表決權
· 能夠使一個或幾個企業直接或間接對另一個企業施加重大競爭性影響的企業的任何其他組合
2021年1月14日,德國議會通過了對《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的一項重大修正案。根據該修正案,只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門檻的交易才需要向德國聯邦卡特爾辦公室(Bundeskartellamt)申報:
1. 所有參與公司的全球總營業額超過5億歐元。
2. 至少有一家參與公司在德國的營業額超過5000萬歐元。
3. (a) 另一家參與公司的德國營業額超過1750萬歐元;或 (b) 交易價值超過4億歐元,目標公司在德國有重要的經濟活動。
德國的兼并控制過程包括一個或兩個階段,由集中的復雜性決定。收到集中申報后,聯邦卡特爾辦公室有一個月的時間來批準集中或啟動第二階段(或第一階段)審查。在第二階段,聯邦卡特爾辦公室對集中進行進一步審查,并予以批準或禁止。如果有關企業進行申報后的5個月內沒有收到聯邦卡特爾辦公室的決定,則被認為交易得到批準。如果在審查過程中,進行申報的企業首次向聯邦卡特爾辦公室提交補救措施,則相關期限應延長一個月。
除非(i) 聯邦卡特爾辦公室已經批準,或者(ii)上述期限已過,否則有關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如果企業違反申報規定,聯邦卡特爾辦公室可以對企業處以全球總營業額的10%的罰款。
“歐共體影響”
德國的兼并控制規定不適用歐盟委員會有管轄權的領域。根據歐洲法律,如果企業的集中會產生歐共體影響 (Community dimension),即在集中之前的最后一個業務年度營業額達到以下門檻,則需要向歐盟委員會申報:
· 所有參與企業的全球總營業額超過50億歐元;以及
· 在整個歐盟范圍內,至少兩家參與企業的總營業額都超過了2.5億歐元,
除非所有參與企業在同一成員國內的營業額達到其全歐盟營業額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當集中會產生歐共體影響時,若沒有達到上述門檻,還有一組輔助門檻:
· 所有參與企業的全球總營業額超過25億歐元;
· 在至少三個成員國中,所有參與企業的總營業額均超過1億歐元;
· 上述至少三個成員國中至少兩家參與企業的總營業額均超過2500萬歐元;以及
· 在整個歐盟范圍內,至少兩家參與企業的營業額都超過了1億歐元,
除非所有參與企業在同一成員國內的營業額達到其全歐盟營業額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該文章只是信息提供,不是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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