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自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金融行業監管審查加強的趨勢明顯。金融部門在疫情早期階段展現出的抗風險能力似乎證明監管趨嚴政策是正確的,而目前可持續性和數字轉型大趨勢也在影響著這一趨勢。
本系列文章將重點關注COVID-19如何影響金融機構,以及疫情后金融領域的監管審查趨勢。
請注意:本系列文章所基于的假設可能隨著形勢的快速發展發生變化,且相關觀點并無絕對性。
法律在不斷變化和更新中,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如果您有任何問題,請聯系呂曉飛 (Peter Lu) 律師。
2022 年 1月 1日
金融機構:
后疫情時期監管趨嚴(3)
ESG因素將如何影響監管審查?
除了數字化,對ESG事務的監管無疑會以執法和訴訟風險的形式增加金融機構面臨的監管審查。有些人已經將ESG描述為頭號執法和訴訟風險。這是因為當局現在對ESG的高度重視,反映了因為新冠疫情而得到極大推動的社會輿論;其次也是因為,ESG對每個組織的大多數活動都有潛在的廣泛影響。
如果ESG聲明具有誤導性,或者金融機構的活動實際上導致了氣候變化,那么金融機構可能要承擔責任。潛在的問題包括如下:
· 圍繞上市公司披露的ESG聲明的盡職調查不足,或金融機構充滿抱負的聲明與具體措施之間缺乏一致性
· 資產管理公司對ESG投資的不準確披露和不適當的銷售。包括夸大投資的ESG品質的欺騙性“漂綠”行為
· 金融中介機構面臨著與ESG相關的投資不符,或沒有對其推廣和銷售的投資進行適當的盡職調查的指控
· 對金融中介機構和受托人在選擇和監督退休計劃投資時違反受托標準的行為提出索賠訴訟
在立法機構審議法律草案和監管機構咨詢新的披露和報告義務的同時,執法部門和訴訟方已經有了重要的補救措施。現有的一般規則和法律責任允許立即(例如針對不準確的披露(例如,漂綠)和不當的銷售行為)采取行動。除了監管機構,特別是在歐洲,非政府組織提起的法律訴訟也越來越多。
可以說,更廣泛的ESG需求應該取代對參與協調合作的企業的競爭關切。然而,與其他企業類似,金融機構在就ESG承諾進行合作時,也面臨著潛在的反壟斷指控風險。金融機構在遵守競爭法方面需要謹慎并尋求建議,以避免意外的后果,特別是考慮到各國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
企業公布的政策信息越來越多,例如,關于工作場所的多樣性和性別平等,以及關于其供應鏈中的道德考慮。與財務數據不同的是,非財務報告數據至今還無需審計。這種情況正在開始改變。例如,歐盟建議將這種披露置于獨立第三方的有限保證之下。
從ESG的社會和治理方面來看,金融機構的多樣性和包容性對監管者來說越來越重要(例如,更多元化的董事會和高管層,以及使員工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工作的“安全文化”)。這不僅關系到公司和個人的適合和適當性,而且關系到公司和個人是否準備好并有能力達到監管預期。多元性和包容性被認為是健康文化的特征,可以減少對消費者和市場的潛在傷害。金融機構應準備好監管方要求提供更多關于這些主題的數據,并進一步探究這些方面在未來的進展。
*該文章只是信息提供,不是法律意見。
文章鏈接
公司治理與信任 第 5 部分 新冠疫情:對董事會的建議(1)
公司治理與信任 第 6 部分 新冠疫情:對董事會的建議(2)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發布基金遵守ESG義務的指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