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4年《增值稅法》第39條和1995年《增值稅條例》(SI 1995/2518)第二十一部分(《增值稅條例》),海外非歐盟企業可以向HMRC申請退還英國增值稅。提出該要求有一定的條件,包括向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提供由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身份證明,并在規定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提交該要求,以及該證明和其他文件。
對于從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規定年度,該期限被延長了兩次。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已經宣布,從現在開始,它將允許海外企業在特定的特殊情況下有更多的時間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這些情況需是由官方機構不能及時簽發證明的一次性不可避免事件引起的。例如:全球大流行病、全國性流行病、國家緊急情況和政府停擺。
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希望在證明簽發后的合理時間內(通常在30天內)向其提供該證明,并可能要求提供延遲獲得證明的證據(以及及時提交申請的證據)。它還希望所有其他索賠文件都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