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院裁定,即使是在英國從事低水平商業活動的公司,也仍可能受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的約束。這是關于這一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數據保護法的域外效力的首個上訴法院裁決之一。該法庭還建議英國信息專員辦公室在GDPR適用的問題上為案件的下一階段做出貢獻。
在關于GDPR屬地范圍的第一個上訴裁決中,英國上訴法院一致同意,允許原告交叉上訴,向被告新聞機構和記者送達其數據保護申索。所有被告都在美國定居或居住。這一判決書將對所有美國媒體公司產生深遠影響。
英國王座法庭(Queen 's Bench Division)庭長Victoria Sharp女爵、大法官 Elisabeth Laing和大法官Lord Justice Warby認為,即使一家媒體公司在英國開展的是最低水平的商業活動 (比如提供訂閱服務),也相當于一種“機構”(establishment),可能會受制于GDPR制度。根據GDPR第3(2)(a)和(b)條,被告的網站為英國/歐盟讀者提供了與數據的新聞處理“有關”的“服務”,而對原告個人數據的集合、分析和分類毫無疑問構成了“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