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廣大進出口企業更好地了解和運用RCEP原產地規則,貿促會原產地資訊(微信搜索“貿促會原產地資訊”)推出“RCEP原產地規則”解讀與案例應用專欄,本期請看“直接運輸”篇。
【協定文本】
第十五條 直接運輸
一、滿足下列條件的貨物應當保持其根據第三章第二條(原產貨物)確定的原產資格:
(一)貨物直接從一出口締約方運輸至一進口締約方;或者
(二) 貨物運輸途經除該出口締約方和進口締約方以外的一個或多個締約方(以下稱“中間締約方”)或非締約方,只要該貨物:
1.除裝卸,重新包裝,儲存并且其他為保持貨物良好狀態或將貨物運輸至進口方的必要操作等物流活動外,未在中間締約方或非締約方進行任何進一步加工;并且
2.在中間締約方或非締約方海關監管之下。
二、應進口締約方海關的要求,應當向進口締約方海關提交中間締約方或非締約方的海關文件或其他適當文件,以證明貨物滿足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三、第二款所述的適當文件可以包括商業運輸或貨運單據,如航空運單、提單、多式聯運或聯合運輸單據、有關貨物的原始商業發票副本、財務記錄、未再加工證明或進口締約方海關可能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條文解讀】
本條定義了直接運輸規則。直接運輸規則是為了確保到達RCEP進口成員方的產品與離開RCEP出口成員方的產品完全一致,降低根據自由貿易協定可以享受優惠待遇的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到人為操縱或者被摻加非優惠貨物的風險。從這個意義上說,直接運輸規則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判定原產地的規則,而是一種行政手段,用來防止在運輸途中對原產產品所進行的欺騙行為。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是對直接運輸的嚴格要求,規定貨物必須在RCEP出口國和進口國之間直接運輸。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是對第(一)項的例外規定。這是因為有些RCEP成員方之間地理位置遙遠(如:中國與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直接運輸在實踐中不可行或者成本過高,因此,第一款第(二)項允許轉運,但規定了前提條件:一是在轉運過程中不得對產品進行加工;二是產品需要處于轉運國海關的監控之下;三是需要提供全程聯運提單或未加工證明等佐證材料。
【案例解析】
中國某企業與泰國企業簽訂銷售合同,根據合同約定,貨物由泰國企業負責定船出運。
情形一:泰國企業預定從上海到曼谷的直航船。
泰國海關可根據泰國企業提交的海運提單等文件確定貨物進行了直接運輸。
情形二:泰國企業預定從上海經中國香港到曼谷的船。
泰國海關可要求泰國企業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證明貨物在香港轉運時未經過加工且處于香港海關監管之下。例如:泰國企業可在香港海關或中國檢驗有限公司(香港)辦理未再加工證明。
【實務指導】
問:中國出口企業,根據RCEP直接運輸規則,如果貨物出口運輸過程中經過一個或者多個非RCEP締約方,企業是否有義務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答:RCEP原產地規則第二十二條(申請享受優惠關稅待遇)第五款規定:進口商應當證實滿足第三章第十五條(直接運輸)的要求,并依照進口締約方海關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因此,協定成員方進口商承擔證明貨物滿足直接運輸規則的義務。
【提醒注意】
如根據雙方合同價格術語,中國企業有支付國際海運費用義務,中國出口企業在訂船時需注意直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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