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泰國佛歷2564年(2021年)稅收法典(第53號)修正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泰國將針對向泰國境內客戶提供服務的外國電子服務提供商征收7%的增值稅。泰國政府此舉除了增加增值稅征收外,該修正案還旨在為國內和國外的運營商提供公平的在線服務機會。
稅務局發布的修正案(第53號)基本和去年發布的草案內容相同。泰國稅務局的目標是制定符合經合組織國際標準的稅收做法,包括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韓國在內的60多個國家和地區已根據經合組織的建議采取了類似的做法。
一. 電子服務增值稅的定義和范圍
最新繳納電子服務增值稅的規定為:外國非居民電子服務提供商及電子平臺在一年內向泰國非增值稅注冊人的泰國境內客戶提供電子服務中獲取的收入超過180萬泰銖,則將要求在達到180萬泰銖這個收入臨界點的30天內注冊增值稅。
在修正案中官方特意對稅務法典第77/1條款第9節中“貨物”一詞修改定義為:具有價值的有形或無形財產包括所有進口物品,無論是否出于銷售、使用或其他任何目的。但通過互聯網或任何其他電子網絡交付的無形財產除外。
由此引出電子服務的定義,電子服務是指服務包含無形資產通過網絡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電子網絡提供服務,基本上是自動化的且在沒有信息技術支持的情況下無法確保完成。在官方定義中,電子服務包括:
· 數碼產品例如手機應用;
· 軟件程序;
· 數字圖像,視頻和財務數據;
· 數字音樂,電影和游戲;
· 通過預錄媒體進行遠距離教學,例如在線課程;
· 電子數據管理,例如網絡供應、網絡托管、自動化和數碼程序維護;
· 在電子網絡上提供或支持企業或個人的工作;
· 搜索引擎,例如定制化的搜索引擎服務;
· 在線上市場或拍賣屋列出商品或服務以供銷售;
· 無需與內容提供商交互的點播流媒體服務;
· 在無形媒體電子平臺上的廣告服務;
· 以電子手段完成的支持服務,這些支持服務是為了安排和方便交易的完成,其本質可能不是數字化的,例如:通過電子市場銷售產品從而向中介收取的傭金,向客戶和商家收取的服務費。
需要注意的是:電子服務稅法案并不適用于通過在線渠道銷售并從海關進口到泰國的貨物,這一類的實體貨物必須在通過泰國海關進口,且稅務局需要通過進口這一流程來收取增值稅。其次,報紙、雜志和教科書以e-book的形式進行的銷售是免征增值稅的。因此,非居民電子書服務的提供商和電子書電子平臺不要求注冊增值稅,不要求提交增值稅申報表及繳納增值稅。
而電子平臺是指服務提供商用來提供服務給服務接收方的市場,渠道或其他任何可用的程序。
根據最新繳納電子服務增值稅的規定,有義務繳納增值稅的主體分為兩類:
(1)非居民(外國)電子服務提供商, 該主體從境外向在泰國使用此類服務的非增值稅注冊客戶提供電子服務;及
(2)電子平臺, 該主體代替在電子平臺上運營的外國供應商承擔增值稅,以電子方式向在泰國境內使用此類服務的非增值稅注冊客戶提供電子服務。
符合以上標準的電子服務提供商需要注冊增值稅并每月繳納增值稅,視同于泰國國內企業。但是,此類電子服務提供商不抵扣進項稅且不要求開具稅務發票。這將是一個只付費流程,意味著服務提供商將對獲取的收入繳納增值稅,但不能抵消為支出所支付的增值稅。為方便納稅人做增值稅登記、申報及付款等流程,稅務局規定電子服務納稅人可通過稅務局的簡化電子服務增值稅系統(簡稱SVE)這個在線電子平臺以進行增值稅的注冊及納稅申報。簡化電子服務增值稅系統是指稅務部門通過它對為泰國境內非增值稅注冊主體提供服務的境外電子服務提供商和電子平臺(非居民電子服務提供商和電子平臺)收取增值稅的系統。這個系統允許用戶在線電子注冊增值稅,提交增值稅申報,支付增值稅并要求增值稅退稅。
非居民(外國)電子服務提供商和電子平臺的客戶也分為兩類:非增值稅注冊主體和增值稅注冊主體。默認情況下,可認為非居民(外國)電子服務提供商和電子平臺的客戶是非增值稅注冊主體,除非:
(1)非居民(外國)電子服務提供商和電子平臺有充足的信息確定客戶為增值稅注冊主體;或
(2)客戶通知非居民(外國)電子服務提供商和電子平臺自身的增值稅注冊號。
需要注意的是,非居民(外國)電子服務提供商和電子平臺不要求驗證客戶的增值稅注冊或稅號的有效性;且在給增值稅注冊主體提供服務時,非居民(外國)電子服務提供商和電子平臺不要求支付增值稅。已經在泰國境內注冊增值稅的客戶需代表境外服務提供商代扣代繳增值稅并提交增值稅申報表(P.P.36)。然而,無論客戶是增值稅注冊主體還是非增值稅注冊主體,服務提供方和電子平臺都應當留存相關信息。
二、電子平臺的納稅義務
通過電子平臺提供的電子服務要求電子平臺注冊增值稅,提交增值稅申報表并作為非居民(外國)電子服務提供商繳納增值稅。電子平臺有和非居民(外國)電子服務提供商相同的納稅義務。
如果一個非居民(外國)電子服務提供商通過一個已經注冊在泰國的電子平臺提供電子服務,這個電子平臺代替服務提供商提供連續的三個步驟:提供服務,從服務中收到付款并移交服務。這樣的話,服務提供商作為電子平臺服務的供應方,電子平臺作為在泰國給泰國境內客戶服務的提供方。由此,電子平臺需要:
(1)基于非居民(外國)電子服務提供商向在泰國的客戶提供服務獲取的收入,提交增值稅申報表(PP30)并支付增值稅;
(2)基于向非居民(外國)電子服務提供商收取的服務費,提交增值稅代繳表(PP36)并支付增值稅。
在此提供以下示例,供參考理解電子平臺的納稅義務:
示例1
根據示例1,假設:A為境外電子服務提供商, B為泰國國內電子平臺(已注冊增值稅), C為泰國境內服務接收方,D為泰國稅務局。
標注1:A通過B電子平臺向C提供電子服務。
標注2:C向B電子平臺支付100泰銖的服務費,B電子平臺向A支付服務費80泰銖。
標注3: A因借助B電子平臺完成了服務的提供,故向B電子平臺支付10泰銖的服務費。
標注4: B電子平臺作為增值稅注冊人需要履行的納稅義務如下:
4.1 (1)C支付給電子平臺B的100泰銖的服務費,需支付7%的增值稅。因此泰國境內已注冊增值稅的B電子平臺需代表C履行增值稅義務,提交增值稅申報表(P.P.30)并支付7泰銖(100泰銖服務費x 7%)的增值稅。
(2) B電子平臺向境外A服務提供方收取的10泰銖的服務費,B電子平臺需代表A支付7%的增值稅0.7泰銖(10泰銖服務費x 7%)。在這個示例中,B可以被認為是出口服務給到A,這樣的話,此處10泰銖的服務費可按照0%繳納增值稅。
4.2 電子平臺B付給境外服務提供方A的80泰銖的服務費,按照規定應為境內付款方B電子平臺履行增值稅義務,此處稅務局要求B電子平臺代替A履行增值稅義務并提交增值稅代繳表(P.P.36),按照7%計算此處應繳納增值稅5.6泰銖。
示例2
同樣的根據示例2,假設:A為境外電子服務提供商, B為境外電子平臺, C為泰國境內服務接收方,D為泰國稅務局。
標注1: A通過泰國境外電子平臺B向泰國境內C提供電子服務。
標注2: C通過境外電子平臺B向A支付100泰銖的服務費,此時電子平臺B視為服務提供商。
三、違規處罰
如果非居民(外國)電子服務提供商未按照法律規定要求繳納增值稅,需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處罰。如果對裁定的民事和刑事處罰有異議,可通過官方的電子服務系統提交納稅異議申請。以下表格為具體的違規行為及對應的處罰條款:
(1)民事處罰
(2)刑事處罰
四、結語
基于泰國政府欲利用此稅收政策促進國家稅收收入之目的,相信該法案在正式生效后會有更多更完善的實施細則或修正案頒布。據統計:2020年泰國超過6900萬人口,達到75%的網絡接入量。根據Globalwebindex的調查報告顯示:泰國16到64周歲的人口里面,有50% 的人 通過網絡看視頻、聽音樂和在線廣播。這些在線服務的使用,更是直接導致了2020年相較2019年在線音樂購買量上升9%,在線視頻游戲交易量上升7.8%, 在線廣告交易量上漲16%。泰國政府預計通過這項措施每年可產生 50 億泰銖(約合 1.6 億美元)的收入。預計法案開始執行后,當下較熱門的Google、Facebook、Netflix、Line、YouTube、TikTok 等外商在線電子平臺將會受到影響。自新冠疫情以來,居家在短時間內基本成為了大部分人生活方式的新常態,網絡電子服務的繁榮幾乎是必然的。未來泰國的電子服務,在原有的管控基礎上將會推出越來越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規政策作為支持,同時對企業內部的財務合規要求也會愈加嚴格。新既是機遇也是風險:經營電子服務業務的企業,應盡早了解當地最新財稅政策及相關規定,對內部的商業流程和財務票據進行管控和梳理來提升企業自身免疫力,以應對新法規給企業帶來的潛在的負面影響及不確定性,形成健康的財務及業務經營體系。
信息來源:泰國大拓律師事務所-“泰國大拓”公眾號- https://mp.weixin.qq.com/s/UpAvxoQAEw9yyOd4NFYL7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