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有關外國投資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憲法第七十三條、《外國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國有企業并購、反壟斷、經營者集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外國人投資法及其條例》、《商業公司一般法》、《聯邦經濟競爭法及其條例》等。根據墨西哥《外國投資法》,除墨西哥政府或國家控制的行業外,外國投資者可在墨西哥境內從事絕大多數行業。禁止外商投資行業墨西哥政府對本國關鍵性行業要求必須是100% 國有持股。這些由墨西哥政府保持絕對控制權的行業包括:基礎石化工業、核能發電、放射性礦物、電報、無線電報、郵政服務、鑄幣及貨幣發行、港口、機場管制及監控等。
外商投資股比限制
最高可參與10% 股份:生產合作企業。
最高可參與25% 股份:國內航空運輸、駐機場出租車公司及特種航空運輸。
最高可參與49% 股份:一般炸藥、槍炮、彈藥、氨及煙火的貿易和制造(但用于工業及采掘業取得和使用炸藥以及用于上述活動的炸藥混合物的制造不在此限)企業,國內報紙印刷及發行公司,占有
農、畜、林業用地公司的T 類股,淡水、沿海及經濟專屬區捕魚(不包括水產養殖業)企業,港口綜合管理企業,為具有合法內陸航行權船只提供港口服務及具有內海與沿海航線的船務公司(不包括觀
光郵輪、疏浚開發及用于建筑、保護和港口業務的航運設備)船只,飛機與鐵路設施用燃料及潤滑油供應,廣播電視。
此外,外資參與下列任一種行業超過49% 的股份,須經墨西哥外交部外資委員會審議核準,包括:內陸航行船只、拖船、渡船停靠港和下錨地的港口服務公司,外海船只作業的船務公司,公共機
場特許經營公司,私立幼兒園、小學、中學、高中、高等教育和綜合學校,法律服務公司,提供公共鐵路運輸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