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10月6日公布新自然保育政策優化方案,允許香港12個生態保育地內的私人土地的業權人,對生態較不易受破壞的部分作有限度發展,并允許將須保育的土地交還特區政府,以釋放土地發展潛力。
特區政府2004年推出新自然保育政策,選定了沙羅洞、烏蛟騰、大蠔等12個具重要生態價值、須優先加強保育的地點。
為利用有關土地的發展潛力,特區政府允許12個指定保育區內擁有私人土地的業權人,在生態較不易受破壞的土地上,作有限度發展。業權人須作出承諾包括:保留并保育當中具重要生態價值的部分;向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繳付一筆款項,可以產生足夠經常收入,以維持長遠保育工作;委任保育代理人,定期向基金申請資助進行所需的保育工作。
優化方案亦提供一個新增選項,土地業權人可以選擇把需要保育的土地交還特區政府,由特區政府作主動保育和管理。在這個選項下,土地業權人仍須向特區政府繳付一筆維持長遠保育工作的款項。
特區政府環境局發言人表示,對大多數私人土地業權人來說,計劃的推動力主要來自可允許作有限度發展的土地。在優化合作計劃下,他們可選擇把需要保育的土地交還特區政府,有助促成更多合作計劃個案,既能保育更多具重要生態價值的土地,也有助釋放一些土地的發展潛力,令保育與發展取得更佳的平衡。
該套新自然保育政策優化方案,聯同同日公布的《北部都會區發展策略》,成為香港未來“北部都會區”生態環境和濕地保育的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