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國,競爭管理總局 (Autorité de la concurrence)是負責監管市場競爭運作的主管機構。
法國對不正當競爭的監控有兩種主要形式:一是企業并購等交易業務的先前結構控制:產業集中審批;二是對反競爭行為的實時監督。
一、產業集中審批
企業通過外部擴張進行發展(收購、合并和參股),如果構成產業集中,則要經過競爭管理總局的強制審批程序。
這些交易只能在獲得批準之后完成。
(一) 需要申報的交易類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競爭法所定義的產業集中存在于以下情況:
兩個或多個以前獨立的公司合并時; 一個或多個人(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或間接地通過收購股權或購買資產、合同或任何其他方式,獲得對一個或多個其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控制權。
多人聯合設立新的合資公司也構成產業集中,除非新設立企業沒有完整的獨立運營能力。
(二) 申報的門檻
交易各方中,至少有兩方在法國營業額達到5000萬歐元;所有參與方在全球范圍內總營業額超過1.5億歐元;特定業務活動或地域適用于其他門檻,比如零售業、法國海外領地。
申報機關為法國競爭管理局,審批時間為25個工作日到6個月的時間。
歐盟規定的申報門檻:所有參與方在世界范圍內總營業額超過50億歐元,且至少兩家企業在歐盟的營業額超過 2.5億歐元。如經營者業務分布于3個以上三個成員國家,則適用其他較低的門檻。歐盟委員會的審批所需時間同樣為25個工作日至6個月。處罰為營業收入的1% - 10 %。
(三) 申報人收購人、企業合并和打算新創立合資企業的各方。
(四) 申報時間
需要在交易完成之前,通常是在交易達到一定的成熟度的時候。
(五) 審批流程
第一階段:申報材料齊全后,如果沒有發現交易對競爭妨礙的可能性,主管機關在25個工作日內,可以作出許可的決定。在主管機關做出決定之前,各方可以提交保證措施(例如:部分資產的剝離等)以便減輕交易對競爭環境造成的影響。如果保證措施被主管機關接受,審批時間可以縮短到15個工作日。
第二階段:如果主管機關懷疑交易對競爭環境可能造成不良影響,可以開啟深度審查。在深度審查階段,主管機關會對交易進行經濟分析。此時,各方仍然可以提交保證方案。第二階段審查最長不超過65工作日。
(六) 未能遵守申報義務的處罰
如果發現未經申報而完成的交易,主管機關可以勒令交易方補交申報材料,或者命令回復到交易前狀態。法人還可能受到其在法國境內上限為5%年營業額的罰金處罰,對自然人罰金上限為150萬歐元。
(七) 上訴
對主管機關所做決定的上訴,應該在決定作出后的2 個月內,向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提出。
建議:
在開展并購等業務時,要提前在流程時間表當中加入產業集中申報的內容,并請專業顧問協助,特別是交易涉及市場份額較大,或者涉及零售業務或法國海外省的資產時。
二、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
(一)壟斷協議
《法國商法典》L420-1條禁止的行為其實比通常理解的“價格聯盟”更廣泛,是指以限制或扭曲某特定市場上的競爭為目的,或者具有這種實際效果的“協調一致的行動、協議、明示或暗示的協議或聯盟”。可以是口頭的或書面的,可以是同行業橫向的或是上下游企業之間縱向的
(例如分銷合同下的關系)。
目前相關法律規定并未羅列出上述協議的具體形式,而是僅僅給出了它們通常帶有的目的,例如:限制其他企業進入市場或者參與競爭,妨礙自由定價,控制限制供給、需求、投資或研發投入,以及對市場的劃分等。
壟斷協議具體表現包括價格聯盟、價格串通、公開招投標串標、某些競業禁止條款、某些排他條款等。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abus de position dominante )
《法國商法典》的L420-2條禁止市場支配的濫用的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擁有強大市場力量的公司或集團公司采取的單方面做法,其目的或效果是限制或扭曲一個特定市場上的自由競爭。
濫用支配地位有三個累積構成條件:
1.存在支配地位:較大的市場份額是最主要評判指標,但不是唯一標準,還要分析考慮其他因素,如市場的可競爭性(是否存在進入壁壘)、市場性質、其他競爭對手是否處于分散而無組織狀態、擁有馳名商標或專利等。
2.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法律沒有給出定義,而是僅僅給出了典型例子,如拒絕出售、捆綁銷售、歧視性銷售條件等。
3.限制市場競爭的目的或效果:該行為必須具有相當的實際或潛在影響力,足以對競爭產生限制效果。
(三)突擊搜查(Dawn Raids)
《法國商法典》第L.450-4條規定,如果法官發現重要和一致線索表明限制競爭的行為已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可以批準授權法國經濟部“競爭、消費和反欺詐總司”
(DGCCRF)對涉嫌企業采取搜查和查封行動。
在搜查中,DGCCRF可以進入目標公司場地、查看和采集公司相關文件、訊問現場人員和公司代表、查詢電子文件、查繳信息載體(紙張、電腦、光盤、閃存、服務器、云端數據庫、電話、電子郵箱等),在搜查地或者物品上加封條(查封被搜查地及相關物品)。
建議:
在搜查的開始時,仔細研究法官的判決書,從而了解法國授權搜查范圍和許可搜查取證的材料的清單。確保搜查不超出法官授權的范圍。立刻尋求公司法務部和相關專家的協助。不要妨礙調查,不要打開主管部門的封條。
(四)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
主管機關根據《商法典》第L464-2的規定可以勒令企業停止妨礙競爭的行為。相關企業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整改保證。主管機關還可以作出高額罰款決定:根據2011年 5月16日的政府文件,最高處罰可以達到妨礙競爭行為存續期內的任何一年相關企業全球稅前營收總額的10%。如果行為人不是企業,則最高罰款為300萬歐元。對違法個人的處罰,構成犯罪的,可以判處最高1年的監禁。
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對舉報人獎勵制度,也就是參與了壟斷協議的企業和個人,向法國競爭管理局主動交代壟斷協議事實,或者在調查中給與配合,可以在不同程度,獲得對其處罰的免除或者減輕。
建議:
在進行任何收購之前,要做好《競爭法》風險評估,對合同和企業的各類行為制作風險清單;結合勞動法、數據保護等工作,組織模擬突擊搜查,建立對調查的應對機制;組織內部培訓。
(五)新風險:民事賠償訴訟(Private enforcement)民事賠償訴訟指的是受害人,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向法院起訴妨礙競爭的人,并獲得因妨礙競爭行為而遭受損失的民事賠償訴訟。
法院根民法的一般規定在做出決定時,主要依據以下要素:存在違反法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受害人遭受的損失;違法行為和損失的因果關系。
近年隨著歐盟和法國立法紛紛采取落實措施,給這類訴訟創造了便利條件,法院對一些社會關注的重要案件中做出了高額賠償判決。同時,也有大量的這類案件通過和解結案。
建議:
不要輕視這類賠償請求。這是在法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除了政府處罰之外的另一個重要風險。
法國鈞德律師事務所(Jeantet)
Thomas Picot, 合伙人尚尤,中國事務部主任,法國執業律師,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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