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歐洲理事會批準了《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這意味著企業將很快被要求公布有關可持續性事項的詳細信息。
《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修正了2014年的《非財務報告指令》(NFRD),并加強了現有非財務報告規則。
《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引入了更詳細的報告要求,并確保大企業必須報告環境、社會、人權和治理因素等可持續性事項。
新的可持續發展報告規則將適用于所有大型公司和所有在監管市場上市的公司,但上市的微型企業除外。這些公司也有責任評估其子公司的信息。
考慮到中小企業的特殊性,這些規則也適用于上市的中小企業。在過渡期內,上市的中小企業可以選擇退出,在2028年前免于適用該指令。
對于非歐洲企業,提供可持續發展報告的要求適用于所有在歐盟凈營業額達到1.5億歐元的企業,并且在歐盟至少有一個超過一定門檻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這些企業必須提供一份關于其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影響的報告。
歐洲財務報告咨詢小組(EFRAG)將負責制定歐洲標準,并聽取一些歐洲機構的技術建議。
該指令的施行將分四個階段進行。
2025年,受《非財務報告指令》約束的企業在2024年財政年度進行報告。
2026年,目前不受《非財務報告指令》約束的企業在2025年財政年度進行報告。
2027年,上市中小企業進行報告,但微型企業、小型和非復雜信貸機構以及自營保險企業除外。
2029年,第三國企業在2028年財政年度進行報告。
經歐洲議會主席和歐洲理事會主席簽署后,該指令將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并在20天后生效。新的規則將需要在18個月后由歐盟成員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