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已擴大ATA單證冊的適用范圍至《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D,即《關于動物的附約》(該附約翻譯件詳見如下),特此通知。
《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D:關于動物的附約
定義
第1條 為本附約之目的:
1.“動物”一詞指:任何種類的活動物。
2.“邊境地區”一詞指:與陸地邊界毗連的海關區域內的一個區域,其范圍依國內法而定,其界限應有助于區分邊境貿易和其他貿易。
3.“邊境地區居民”一詞指:在邊境地區內居住或設立的自然人或法人。
4.“邊境貿易”一詞指:在兩個毗連的邊境地區之間的邊境地區居民間所進行的進口活動物。
范圍
第2條 應根據本公約第2條許可為本附約附件所列目的進口的動物暫準進口。
雜項
第3條 應在下列條件下給予本附約所許可的便利:
1.動物的所有人必須是在暫準進口區域外居住的自然人或設立的法人。
2.擬用于在暫準進口區域內邊境地區的地面上勞作的牲畜,必須由在與暫準進口的邊境地區毗連的邊境地區的邊境地區居民進口。
第4條
1.本附約第3條第2項所指的牲畜和邊境地區用于放牧的進口動物,應被許可暫準進口,無需提供海關文件或擔保。
2.每一締約方可根據所提交的動物清單和一份書面復出口保證,許可本條第1款所指的動物暫準進口。
第5條 每一締約方應有權根據本公約第29條,對本附約第4條第1款作出保留。
第6條 動物的出口期限應為自暫準進口之日起至少12個月。
第7條 本附約之附件為本附約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
附件 關于第2條的清單
1. 馴馬;
2. 馴獸;
3. 飼養動物;
4. 為動物釘腳掌或稱重量;
5. 獸醫治療;
6. 試驗(例如,為購買的目的);
7. 參加表演、展覽、競技、比賽或示范;
8. 娛樂(用用馬戲表演的動物等);
9. 旅游(包括旅游者寵愛的動物);
10. 功能訓練(如警察用的狗或馬、偵探用的狗、盲人用的狗等);
11. 援救活動;
12. 放牧或隨季節性變化把牲畜在山地和草地之間移動;
13. 進行勞動或運輸;
14. 醫用(如蛇毒的釋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