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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仲裁再出發》系列③ 從新中國首家仲裁機構看我國仲裁之發展

2021-12-20 00:00:00 編輯:貿促會貿仲委 貿仲委發布

值貿仲成立65周年之際,貿仲副主任兼秘書長王承杰應《民主與法制》周刊《中國仲裁再出發》系列欄目之邀,接受了本刊記者專訪。該文以“從新中國首家仲裁機構看我國仲裁之發展”為題,回顧了65年來貿仲作為新中國首家仲裁機構勇于探索、奮力拼搏的發展歷程,展現了新時代貿仲人不斷探索、勇立潮頭的歷史擔當。面向未來,站在“十四五”開局之年的新起點,面對當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貿仲將秉持與時俱進的思想,凝聚砥礪奮進的偉力,立足長遠把脈發展大勢,開啟“十四五”期間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發的新征程。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2021年第46期


編者按

仲裁作為一種古老的爭議解決方式,其產生是早于訴訟的。仲裁的沿革與發展都有著非常悠久的歷史,在西方古代的神話故事與我國古代法制中就有許多體現和記載。斗轉星移,時移世易,這一歷久彌新的糾紛解決機制,被賦予現代意義后而愈發生機勃勃,熠熠生輝,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中國,雖然現代意義上的仲裁制度已有百年的歷史,但是由于特殊的歷史環境導致仲裁事業未能得到長足的發展,直到1994年仲裁法頒布之后,中國仲裁事業才得已全面發展。而今,現行仲裁法實施已過去26年,中國的仲裁制度經歷了跨越式發展,成就有目共睹。仲裁堪稱前景廣闊、潛力巨大的“朝陽事業”。但必須正視的是,這部法律已難以滿足實踐需求,出現了一些與時代發展不適應的問題,修改迫在眉睫。2021年7月,業界期盼已久的仲裁法修改征求意見稿終于公布,仲裁理論和實務界旋即形成一片熱議景象。

時處中國仲裁發展的關鍵之際,《民主與法制》周刊特推出一組聚焦報道,從走近中國仲裁發展入手,進而從法院、仲裁機構等不同視角對我國仲裁制度一探究竟,邀請知名專家學者對仲裁法修改建言獻策,助力這部法律修改工作早日完成。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征求意見稿尚未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程序。對于之后仲裁法修改的情況,本刊仍將持續關注。


《中國仲裁再出發》系列報道之三

從新中國首家仲裁機構看我國仲裁之發展


文/本社記者 張純


作為貿易大國的中國,已成為運用仲裁方式解決民商事糾紛最多的國家之一。自1995年仲裁法實施以來,中國共設立270多家仲裁機構,累計辦理仲裁案件400余萬件,涉案標的額5萬多億元。

說到這里,必須提到一個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從新中國成立的第一家仲裁機構,到世界上重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貿仲已整整走過65個年頭,親身見證并推動了中國仲裁法制和實踐的發展。

從某種程度上說,貿仲的發展歷程,就是中國仲裁法制發展的最重要縮影。


篳路藍縷——首家仲裁機構之誕生記

“貿仲源于一次交易,成就于一個決定,發展于一部規則。”在接受本社記者采訪時,貿仲副主任兼秘書長王承杰開門見山地總結道。

“一次交易”

1953年7月至11月間,中國畜產公司和英國油餅油籽公司用電報洽談成功29噸綿羊毛交易。成交后,英國公司將印好的書面確認書寄給中國公司復查并簽字。確認書規定該筆交易如果發生爭議,將由英國布蘭福特沃爾協會仲裁。中國畜產公司對在英國仲裁一事頗感困惑,但是又苦于國內沒有專門的涉外仲裁機構。一時舉棋不定,隱隱不安。

彼時,中國畜產公司面臨的這種困境,在中國對外貿易中頗有代表性。“新中國成立以前,中國并無獨立的處理國際商事仲裁的機構。在國際商事交易中的爭議,中國當事人只能提交國外的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王承杰介紹說,“為了適應新中國對外貿易事業發展的需要,政務院決定設立專門仲裁機構。”

“一個決定”

1954年5月6日,政務院第215次政務會議通過了《關于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根據該決定,貿仲(當時名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后更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為行文方便,統稱為“貿仲”)于1956年正式成立。

從此,我國歷史上首次出現了獨立公正審理國際商事爭議的仲裁機構,開啟了中國涉外仲裁的實踐探索歷程。

“一部規則”

根據政務院決定,《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以下簡稱“1956年版規則”)自1956年頒布施行。這是中國第一部涉外仲裁規則。

1956年版規則規定,貿仲按照協議仲裁原則受理涉外貿易爭議,確立了當事人意思自治、民間仲裁、專家裁判、一裁終局制度,規定了委員兼任仲裁員的名冊制做法,并允許當事人自由聘請中國或者外國人士擔任其仲裁代理人,建立了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中國涉外仲裁制度。

這些規定體現了貿仲對當時國際上通行的商事仲裁原則和做法的吸收和借鑒,填補了我國涉外商事糾紛解決制度的空白,在特殊的時代背景下也有利于中國突破西方的經濟封鎖。從長遠來看,這部規則對涉外仲裁制度所作的框架性和原則性規定,亦為我國仲裁立法和仲裁事業長遠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從初創走向發展

貿仲剛成立的10年間,走過一段“摸著石頭過河”的發展歷程。當時,由于中國對外貿易的不發達,外界對貿仲也就不甚了解,所以正式以仲裁方式解決的案件并不多,大量的爭議是貿仲以調解者的身份促使當事人自行協商而解決的。

上世紀80年代,隨著改革開放的春風吹遍廣袤的祖國大地,我國與各國各界的貿易往來也風生水起,極大地促進了中國仲裁事業的蓬勃開展。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對外經濟貿易關系不斷發展的需要,國務院于1980年2月作出決定,將貿仲受案范圍相應擴大到有關中外合資經營、外國來華投資建廠、中外銀行相互信貸等對外經濟合作方面發生的爭議。爾后,貿仲仲裁工作得到迅速發展,受案范圍、案件數量、案件性質,都有了大幅度突破和提升,其受案數量已躍居世界商事仲裁機構前列。

在這一時期,作為我國唯一一家專門處理涉外商事爭議的仲裁機構,貿仲在解決我國內地企業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企業之間的經濟、貿易、投資糾紛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為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繁榮作出了重要貢獻。

1986年,中國仲裁事業迎來了又一重要歷史節點。為了順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要求,中國正式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自此,我國的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上100多個成員國獲得承認和執行。

彼時,貿仲從涉外仲裁實踐需要出發,積極呼吁并推動中國加入《紐約公約》,組織開展研究、編寫專業資料,向政府和立法機構宣傳《紐約公約》對解決國際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意義,為促進中國盡早加入《紐約公約》做了大量工作。中國加入《紐約公約》后,貿仲又積極推動公約在國內的落實與執行,爭取各級人民法院對仲裁的大力支持,有力推動了國外仲裁裁決依據《紐約公約》在我國的順利執行。

貿仲是我國改革發展的受益者,也是我國仲裁法治建設的實踐者和排頭兵。作為我國最早的仲裁機構,貿仲為我國仲裁法的制定貢獻過諸多規則探索以及實踐經驗,也為涉外仲裁的發展繪制了一幅幅法治畫卷。


守正創新——貿仲規則修訂之創新路

貿仲1956年頒布第一部仲裁規則,歷經八次修訂,現行2015年版規則為第九版。每一次修訂仲裁規則,貿仲都圍繞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大局,緊跟國際經貿投資發展潮流,聚焦國際爭端解決前沿問題,以更好地服務中外當事人的多元化、多樣化爭議解決需求為目標。正如王承杰所言,從規則的修訂可以看到貿仲創新發展的軌跡。

首部規則施行后,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中國外經貿事業迅速發展,貿仲受理中外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范圍擴大了,經驗豐富了,信譽也進一步提高了。然而,彼時實行了30多年的仲裁規則,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發展需要。1988年6月,國務院授權貿仲對1956年版規則進行修訂。

“從1987年初開始,貿仲收集、對比、研究了世界各國及仲裁機構的法規和規則,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對第一版規則進行了大幅度、細致的修改。”王承杰介紹道。1988年版規則多處體現了貿仲的創新做法,比如受案范圍擴大到受理一切國際經濟貿易爭議案件,正式確立仲裁員名冊制,首次聘任港澳和外籍仲裁員,確立仲裁員回避制度,規定仲裁庭可以進行調解等。這些規則更加符合中國的開放政策和商事仲裁的國際慣例,體現了中國涉外仲裁的進一步開放,有利于對外經濟貿易業務的開展和進一步鼓勵外商到中國投資經營。

時間來到1994年。在這一年,中國第一部單行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獲得通過,這是中國仲裁歷史上的重要事件,標志著我國仲裁事業進入快速發展的新的歷史階段。仲裁法是一部既富有中國特色又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的重要法律,不僅吸取了以貿仲為代表的我國仲裁機構涉外仲裁長期積累的成功經驗,同時借鑒參考了聯合國示范法的先進理念。

王承杰介紹說,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門工作組到貿仲調研。在調研時,貿仲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供了全套的各國仲裁法律資料。在此基礎上,貿仲還就仲裁法涉及的重要原則問題,提出了意見建議,并召開了仲裁立法研討會,為推動我國仲裁立法做出了大量工作。

此后,貿仲多次修訂仲裁規則,不斷創新創造,為我國國際商事仲裁鋪就廣闊道路。例如,1994年版規則,首次規定了仲裁員披露制度和簡易程序制度,明確了仲裁協議獨立性原則等。特別是“簡易程序”的規定,確立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原則上由獨任仲裁員審理、仲裁庭可以決定書面審理或僅開一次庭、縮短答辯期和裁決期限等做法,旨在推進仲裁庭快速審理爭議簡單的小額案件。多年來,這一制度有效運行,不斷完善發展,并逐漸為西方仲裁界所接受。可以說,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合國貿法會”)新近通過的《快速仲裁程序規則》便是貿仲簡易程序的“國際版”。

1995年版規則,按照仲裁法的規定進行了修改。根據該版規則,貿仲開始受理國內證券爭議案件,并首次建立裁決書核閱制度等。1998年版規則,進一步將受案范圍擴大到涉及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因利用外資產生的各類爭議。

2000年版規則,是在新形勢和新發展下應運而生的。一方面,自1998年以來,全國各地積極開展大規模的仲裁推廣活動,外貿、保險、金融等行業當事人越來越多地使用仲裁解決爭議,當事人對仲裁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強;另一方面,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步伐的加快,法律服務市場的對外開放,中國的仲裁機構必須調整狀態,迎接挑戰,做好充分的準備。因此,2000年版規則的主要修改之處,是將受案范圍擴大到“當事人協議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其他國內爭議”,并增加了“國內仲裁的特別規定”一章。

2005年版規則,首次規定可以授權仲裁庭作出管轄權決定,當事人可以協議在仲裁員名冊之外選定仲裁員,仲裁庭可采用詢問式或辯論式審理案件,并大幅縮短裁決作出期限。

2012年版規則,首次規定仲裁庭可以視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仲裁語言和仲裁地,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文件交換方式,增加合并仲裁的規定,增加仲裁庭在所適用的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作出臨時措施,還明確了由貿仲指定一名案件秘書協助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將貿仲長期實踐經驗和機構仲裁的特色以仲裁規則的形式固定下來。

現行的2015年版規則,被業界譽為具有現代化、國際化水準的仲裁規則。其中增加了追加當事人、多份合同仲裁制度,完善了合并仲裁規定,大幅提高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標的額至人民幣500萬元,增設貿仲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的特別程序,加入了緊急仲裁員程序的規定。這些規定順應了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借鑒了國際仲裁的通行做法,在國內亦屬首創,充分體現出貿仲仲裁規則的創新性、先進性、國際化和現代化。

值得一提的是,疫情暴發之初,貿仲即率先發布了《關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積極穩妥推進仲裁程序指引》,引導當事人進行網上立案,新建了智慧化、數字化、現代化的網上庭審中心,積極推進仲裁庭和當事人采用視頻方式開庭審理,大力倡導電子化文件送達,及時舒緩了疫情防控期間立案難、開庭難的問題,其采取措施之快、創新力度之大,在國內外仲裁業界均屬領先。

知常明變者贏,守正創新者進。貿仲始終以更好地服務當事人的爭議解決需求為導向,可謂堅持“守正”;不斷突破創造,與時俱進,可謂勇于“創新”。九版規則賡續發展,其中所展現的引領力和創新力,正是貿仲扎根立足國際仲裁的核心競爭力。


中國智慧——仲裁與調解相結合之“東方經驗”

貿仲仲裁實踐的一個顯著特征是仲裁與調解相結合。這一制度由貿仲首創,后來被我國仲裁法所吸收,并日益得到國際仲裁界的廣泛認可,被稱之為“東方經驗”。

王承杰認為,調解強調當事人自愿原則,發揚“和為貴”的精神,可以為商事主體提供一個成本較低、對抗性較弱、程序靈活、有利于修復關系的糾紛化解途徑。因此,“調仲結合”的做法可以讓爭議解決更加高效、經濟、友好,有利于當事人在達成調解協議后繼續保持合作關系,互利共贏。

然而,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以來,西方仲裁文化對于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做法存在不少疑慮,有觀點認為仲裁員和調解員角色共存會帶來“換帽子”(changing hat)的問題,影響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如今,隨著國際經貿投資的不斷發展,國際商事爭議大量增加,便捷高效地解決爭議成為全球商事主體的普遍訴求,調仲相結合的“中國智慧”和“中國經驗”越來越受到外國當事人和仲裁員的歡迎和采納。比如,《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新加坡公約》)已于2018年審議通過,該公約將調解作為爭議解決的一項重要內容,反映出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的大趨勢。2019年,包括中國在內的46個國家首批簽署了公約。可以預見,未來國際商事調解機制還將迎來更大的發展。

從“備受質疑”到“廣泛認可”,貿仲探索出的仲裁與調解相結合之路,流淌著中國特色的文化基因,根植于深厚而博大的中華文明之中,是古老而又年輕的東方大國為國際爭議解決作出的重要制度性貢獻,并成為我國現代民商事爭議解決制度的一大亮點。

回顧起“調仲結合”的創立和發展之路,王承杰告訴記者,在貿仲剛剛成立的十年里,調解是貿仲解決爭議的主要方式。

20世紀70年代,貿仲進一步加強了與外國仲裁機構的交往與合作,這不僅提高了自身的國際地位,而且發展了解決爭議的方法。例如,貿仲與美國仲裁協會共同創立的“聯合調解”法,就是仲裁史上的一個創舉。其主要做法是:中美貿易雙方當事人如果發生爭議,經過友好協商不能解決時,中美公司可分別提請貿仲及美國仲裁協會出面聯系,然后再由雙方仲裁機構共同出面,各指派數額相等的調解員,調解解決爭議。如果調解無效,爭議雙方仍然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提請仲裁。

1977年,貿仲和美國仲裁協會首次成功地聯合調解了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公司與美國帕蘭斯棉花合作社在棉花交易中發生的遲裝費爭議,使這個爭議金額高達240萬美元的復雜案件,得到了圓滿的解決。該案解決后,美國駐華聯絡處主任丁大衛先生專門為此舉行了酒會,并十分滿意地說:“這樣解決爭議,我很高興。”

沿循貿仲的發展足跡,可以清晰地看到,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制度很早便在仲裁規則中確立了下來,并在仲裁實踐中不斷完善和發展。關于“調仲結合”的明確規定首見于1988年版規則,短短條文奠定了我國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理論基礎與實踐依據。此后數版規則都保留了相關條文,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集中規范、豐富完善,突出了貿仲多元爭議解決的鮮明特色。

具體而言,當事人可以選擇三種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方式處理爭議:一是在仲裁程序開始前,通過協商或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憑其達成的和解協議及由貿仲仲裁的仲裁協議,請求貿仲組成仲裁庭,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仲裁裁決;二是在仲裁程序進行中,如果雙方當事人有調解的愿望,仲裁庭可以進行調解,并根據當事人書面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或調解書;三是在仲裁程序進行中,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并請求仲裁庭根據書面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或調解書。

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貿仲沒有止步不前。為了不斷滿足當事人的多元化爭議解決需求,貿仲于2018年5月專門成立了調解中心,并于同年發布調解規則。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這是貿仲推動實現商事爭議解決“一站式”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構建現代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又一重大舉措。可以相信,這將為歷史厚重的“東方經驗”增添更亮麗的色彩。


再譜新篇——勇立潮頭之時代擔當力為仲裁修法添助力

1995年實施的仲裁法在我國仲裁制度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義,奠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礎,推動我國仲裁事業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如今,隨著國內外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以及仲裁實踐的不斷革新,已經實施了26年的仲裁法再次迎來了重大修訂。

一直以來,貿仲密切關注我國仲裁發展,傾力貢獻商事仲裁實踐經驗,積極建言獻策。此次仲裁法修訂工作,貿仲十分重視。記者了解到,在前期司法部內部征求意見和后期公開征求意見的過程中,貿仲積極發揮專業優勢,廣泛聽取意見,多次組織業內專家和有關人士研討、交流,分三次共提交了100多條總括和分項的修改意見及建議,體現了貿仲對于推動中國仲裁朝著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方向發展的不懈努力。

為理論研究注活力

仲裁研究對于開展實務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同時也是一個仲裁機構前沿性、先進性的重要體現。

據了解,自2015年以來,貿仲每年發布《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年度報告》,為促進我國國際商事仲裁發展提供了經驗和素材。自2016年起,貿仲組織課題組對37個國家的仲裁制度開展研究,結集出版了六卷“‘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研究”系列叢書,為中國企業在“一帶一路”相關國家開展商事活動時,防范法律風險、有效解決爭端提供指導和建議,這些研究成果在業內取得了積極反響。

同時,在嚴格保密相關信息的前提下,貿仲遴選熱點行業領域的大量案例,通過系統梳理和總結,精心挑選經典案例集結成冊。比如,《“一帶一路”仲裁案例選編》為“一帶一路”和國際經貿投資爭議解決提供理論和實踐參考,《股權轉讓仲裁案例精選》提示股權轉讓市場主體應予關注的風險防范問題。

值得關注的是,今年貿仲最新發布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中國仲裁的適用》一書,從貿仲審結的仲裁案件中選取出109件適用公約的典型案例,經消密處理后,分析研究了公約在貿仲實踐中的適用和解釋情況,被聯合國貿法會圖書館收錄。可以說,這是貿仲所彰顯的“中國智慧”為國際仲裁理論實務研究作出的又一貢獻。

此外,貿仲還開展了第三方資助仲裁等方面的前沿課題研究,頒布了貿仲香港仲裁中心《第三方資助仲裁指引》,是最早在第三方資助領域出臺專門性規范指引的國際仲裁機構;出版了中英文《涉外仲裁年刊》《仲裁與法律》等刊物,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研究課題,參與編寫高校法律教材,為促進仲裁實踐提供了豐富的理論源泉。

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提效力

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貿仲構建并形成了商事仲裁、投資仲裁、商事調解三駕馬車并駕齊驅的多元化爭議解決服務新格局。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國際商事法庭,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搭建了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平臺。貿仲成為首批進入國際商事法庭“一站式”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仲裁機構,參與了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遴選等“一站式”平臺建設的多項工作。

除前文所述的商事調解外,貿仲還打造了全方位的多元糾紛解決“服務版圖”。2003年,貿仲制訂《金融爭議仲裁規則》,為當事人提供更加專業、經濟、快速的金融爭議解決服務。2000年,貿仲成立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授權解決.CN/中文域名爭議,并作為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的北京秘書處,根據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ICANN)的授權解決.COM、.ORG、.NET等通用頂級域名和新通用頂級域名爭議。2005年,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同時啟用“網上爭議解決中心”名稱,同年發布《網上仲裁規則》,開我國網上爭議解決的先河。

2017年,貿仲出臺中國首部《國際投資爭端仲裁規則》,為解決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國際投資爭端提供仲裁服務,填補了我國在這一領域的空白。2012年、2017年,貿仲被分別指定為《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投資協議》項下以調解方式解決投資爭端的大陸/內地方指定的唯一仲裁機構,以調解方式解決臺港澳投資者與大陸/內地方的投資爭端。

2010年,貿仲發布《建設工程爭議評審規則》,方便當事人采用爭議評審方式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建設工程爭議。2017年,貿仲頒布實施《貿仲香港仲裁中心擔任指定機構的規則》,這是一部為非機構仲裁程序提供輔助服務的規則,率先探索了臨時仲裁實踐。

為“一帶一路”增動力

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離不開法治的保障作用,更需要開放共享的法治合作機制。

2019年,貿仲在北京舉辦“一帶一路”仲裁機構高端圓桌論壇及仲裁機構領導人閉門會議,發起并與近30家境外仲裁機構和13家國內仲裁機構達成《“一帶一路”仲裁機構北京聯合宣言》,提出了共建“一帶一路”仲裁機構更加緊密合作機制的倡議,獲得了高度評價。

今年,貿仲又成功舉辦第二屆“一帶一路”仲裁機構高端論壇,聯合32家境外仲裁機構和15家國內仲裁機構共同發布《“一帶一路”仲裁機構北京聯合宣言合作機制》,進一步深化了“一帶一路”國際仲裁機制化合作,標志著仲裁服務共建“一帶一路”邁進了新階段。

“面向未來,共建‘一帶一路’必將繼續為國際仲裁帶來更大發展機遇。”王承杰表示,“貿仲將在推進‘一帶一路’仲裁法治交流與合作中,發揮更大作用,作出更多貢獻。”

為國際交流聚合力

主打“國際品牌”,是貿仲一直以來的特色優勢和發展方向。為此,貿仲大力搭建國際交流合作平臺,積極參與國際仲裁治理和規則制定,不斷擴大國際仲裁交流合作“朋友圈”,致力提升中國仲裁的國際影響力和地位,盡顯國際視野和世界胸懷。

講好中國故事。這些年來,貿仲打造了中國仲裁周、中國仲裁高峰論壇、貿仲全球仲裁員大會、“貿仲杯”國際商事仲裁模擬仲裁庭辯論賽、“貿仲杯”國際投資仲裁賽、國際投資仲裁高峰論壇等一批影響力大、叫得響的品牌活動,搭建了中外法律仲裁界交流互鑒的國際舞臺,也成為宣傳中國仲裁法制建設成就的一扇重要窗口,獲得了國內外的高度關注和好評。

傳播好中國聲音。為了便利國際貿易投資,推動國際貿易法逐步協調統一,聯合國貿法會定期召開會議,組織討論和擬定相關法規文本。貿仲自2009年以來以觀察員的身份,常年參加聯合國貿法會關于仲裁與調解/爭議解決、投資者與東道國爭端解決機制改革、電子商務等工作組的會議,參與規則制定和文件審議。

今年,王承杰獲任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主席,深入參與國際組織爭議解決事務,不斷提升中國在相關領域的國際影響力和規則話語權。

開展好國際交流合作。貿仲積極與國際仲裁機構和各國仲裁法律界“加好友”,通過互訪交流、合作舉辦專業會議、簽訂友好合作協議等形式,不斷增進共識、強化合作,擴大了對外宣傳,提升了國際影響力。

作為我國成立最早的仲裁機構,同時也是躋身世界上主要常設商事仲裁機構的代表之一,貿仲伴隨著中國改革開放成長起來,走過了中國仲裁從無到有、從小到大、蓬勃發展的艱難歷程。一直以來,貿仲秉持國際仲裁發展理念,努力推動中國仲裁發展,展現新時代使命擔當,為建立并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的仲裁法律制度,推動中國仲裁立法,貢獻寶貴的涉外仲裁實踐經驗作出了不懈努力,得到了業界的廣泛好評。在今年5月英國倫敦瑪麗女王大學和美國偉凱律師事務所共同發布的《2021國際仲裁調查報告》中,貿仲被評為全球最受歡迎的五大仲裁機構之一,這是中國內地仲裁機構首次在全球權威仲裁機構調研報告中躋身前五,體現了業界對貿仲仲裁的廣泛認可,彰顯了中國仲裁的影響力。

歷史照亮未來,奮斗未有窮期。植根于中國仲裁實踐的貿仲,立足高起點,以更加國際化、現代化的姿態融入世界,在新征程上繼續發揮領頭羊作用,為新時代中國仲裁走向世界貢獻力量。


作者:張純

編輯:李婉祺 蘆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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