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ATA授權簽證機構:
根據國際商會通知,土耳其海關更新ATA單證冊實施規定(詳情請見附件)。其中增改條款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土耳其海關要求持證人提供電子版的貨物總清單。使用ATA單證冊申報暫準進口時,持證人須將Excel版的貨物總清單儲存在U盤中提供給口岸海關。
二、ATA單證冊項下貨物必須復運出境,否則需要在土耳其海關的準許下轉換為本國海關手續。對于超期復出境的貨物,土耳其海關將根據超出暫準進口期限時間的長短征收不同金額的罰款。
三、當ATA單證冊被索賠時,如持證人提供除復出口海關簽注的其他證據時,土耳其海關保留征收調整費的權利。如持證人無法提供有效的索賠證據,土耳其海關將通過擔保商會征收稅款,并直接向持證人收取兩倍于全額稅款的罰款。
特此通知。
附件:土耳其ATA單證冊制度的實施規定
商事認證中心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
土耳其ATA單證冊制度的實施規定
1. 實施時間:1975年4月1日
2. 實施范圍:ATA公約
展覽會和交易會公約
專業設備公約
商業樣品公約
海員公約
科學設備公約
教學設備公約
GATT關于便利商業樣品和廣告材料進口的公約
伊斯坦布爾公約及其全部附約
3. 其他規定:不接受郵運
不接受過境
接受無伴隨貨物
4. 語言要求:土耳其文,德文,法文,英文
5. 續簽單證:根據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A第14條接受續簽單證冊,
續簽單證冊申請需在原單證冊有效期內提交。比如,原單證冊到期日為2015年10月1日,持證人則需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申請續簽單證冊。
6. 調 整 費:詳細規定請見其他事項中第(4)條“關于違反暫準進口規定的處罰”的詳細規定
7. 口岸限制:所有一類海關在正常工作時間均接受ATA單證冊報關
8. 其他事項:
(1)關于持證人授權代表的規定
當授權報關代表使用ATA單證冊報關時,該代表須在憑證F欄處簽字。此外,擬在土耳其使用的憑證B欄中須打印授權報關代表的姓名。如授權報關代表姓名未打印在相關憑證的B欄中,授權委托書(模板詳見附件)須由持證人簽字蓋章,并由簽證商會、土耳其大使館/領事館或公證處簽章確認后,方可與ATA單證冊原件一同提交給土耳其海關。
(2)關于暫準進口免除部分關稅的規定
對于暫準進口土耳其的貨物,土耳其海關將按月向持證人征收應繳稅款總額的3%。如果持證人需要延長進境時海關首次給予的暫準進口期限,土耳其海關將要求提供關于貨物位置及貨物情況的報告。此類報告可由海關授權的報關代理人出具,持證人需交納額外的服務費用。經土耳其海關授權的報關代理公司名錄可以通過土耳其海關官網www.gtb.gove.tr 進行查詢。
(3)關于延長暫準進口期限的規定
土耳其海關一般給予單證冊項下貨物六個月的暫準進口期限。如持證人需要延長貨物在土耳其的停留期限,土耳其海關最多可將暫準進口期限延長至單證冊有效期。
(4)關于違反暫準進口規定的處罰
ATA單證冊項下貨物必須復運出境,否則需要在土耳其海關的準許下轉換為本國海關手續。
ATA單證冊項下貨物須在進口時海關規定的“復出口向海關申報的最后日期”之前申報復出口。暫準進口期限依據公約的相關規定。
對于晚于進口時海關規定期限兩個月以內的情況,海關將在復出口時直接向持證人征收調整費:其中,超期一個月的情況將征收210土耳其里拉(約合人民幣100元),超期一個月以上且兩個月以內的情況將征收420土耳其里拉(約合人民幣200元)。
對于超期兩個月以上復出口的情況,將通過擔保商會征收稅款,并直接向持證人征收相當于稅款兩倍的罰款;
在索賠中,如持證人提供除復出口海關簽注的其他證據,土耳其海關可根據《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A第10條第2款收取總額為210土耳其里拉(約合人民幣100元)的調整費,雖然該政策還未實施,但土耳其海關保留此的權利。此外,如持證人無法提供有效的索賠證據,土耳其海關將通過擔保商會征收稅款,并直接向持證人收取兩倍于全額稅款的罰款。
(5)關于提供電子版貨物清單的要求
土耳其海關要求,必須提供電子版的貨物總清單。持證人須將Excel版的貨物總清單儲存在U盤中提供給土耳其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