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合規風險。合規風險既不同于經營風險,也不同于財務風險,是指企業因為在經營中存在違法違規乃至犯罪行為,而遭受行政監管部門處罰和司法機關刑事追究的風險。合規風險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企業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監管部門調查、處罰的監管合規風險,如美國財政部、商務部、證交會等行政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達成的行政和解,以及由此引發的合規風險,就是源于監管合規風險。
該風險對企業產生的最大影響不是罰款本身,而是隨之而來的經營資格的剝奪,這會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商業交易資格損失、聲譽損失等三重損失,由此引發的雪崩效應最終使企業難以承受。合規風險的第二大類型是企業由于受到起訴而被定罪量刑的風險。
企業一旦受到刑事追究,損失同樣是多重的:一方面,企業因為被定罪而喪失了聲譽,無法獲得貸款,也不再有客戶愿意與其進行交易;另一方面,企業上市資格會被剝奪,難以再有發展機會。在美國和歐洲多國的司法實踐中,行政處罰和刑罰連帶進行,這意味著企業一旦被定罪,除了被判處罰金以外,行政處罰中連帶的剝奪經營資格的處罰會隨之而來,甚至達到附加刑的效果。
我國諸多合規指引中,給合規風險所下的定義都是因違反法律法規所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和聲譽、商業機會的損失等方面的風險。所以合規風險不僅包括被行政處罰或被刑事追究的風險,還會帶來聲譽以及商業機會的損失。
可見,合規風險作為與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并列的三大公司治理風險之一,具有獨立的概念內涵和結構體系。當然,還有人將合規風險與法律風險混同,認為合規風險就是所謂的法律風險,對此應予以澄清。其實,合規風險不同于法律風險,后者是一個廣義的概念,企業的行為違反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所可能遭受的后果都可以歸入法律風險,所涉范圍十分寬泛。
法律風險可分為三大類型:第一類是企業違法違規帶來的風險。第二類是由于國家法律制度變化給企業帶來的不可抗力的損失,這與企業本身無關,屬于法律制度的修改變革給營商環境造成的后果。第三類是由于商業合作伙伴違規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如所謂“合同風險”“被害的風險”等都不是合規風險,但屬于法律風險,而在公司治理中可以歸入經營風險的范疇,公司中最初設立法務部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控經營類的法律風險。
因此,合規風險和法律風險有所交叉,企業所面臨的違反行政監管法規或違反刑法所遭遇的特定法律風險,才是合規風險;使公司免予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企業管理方式,才是合規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