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并明確提出要以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為重點,“分步驟、分階段”地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政策和制度體系,體現中國特色,借鑒國際經驗,創新監管模式,發揮海南優勢,推動構建中國特色改革開放的新格局。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通過,為企業接下來的貿易投資活動提供了法律保障。”啟元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辛表示。據了解,在立法權限和管理體制方面,該法規定國家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領導機制和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根據需要,依法授權或者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相關管理職權;授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結合實際需要,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涉及法律保留事項或者應當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事項的,應當分別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批準后生效。
在貿易爭端解決方面,《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也作出了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完善國際商事糾紛案件集中審判機制,鼓勵通過國際商事仲裁、國際商事調解等多種非訴訟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糾紛。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風險預警和防控體系,防范和化解重大風險。”陳辛介紹說,國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實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在貿易和投資便利化方面,《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進行了重點強調,就貨物貿易而言,除納入負面清單的貨物及物品外,其余貨物、物品可以在境外與海南自由貿易港之間自由進出,并由海關依法監管;貨物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境內其他地區的,按照進口管理,物品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的,按規定監管,運輸工具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的,則簡化進口管理;反之,貨物、物品及運輸工具由內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按國內流通規定管理。就服務貿易而言,負面清單之外的跨境服務貿易按照內外一致原則管理,并實施配套的資金支付和轉移制度。
此外,《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明確要求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依法開展的貨物貿易及相關活動實施“低干預、高效能”監管,并實施通關便利化政策,簡化貨物流轉流程及手續,為市場主體提供通關便利服務。此外,還允許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進出口貨物在符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前提下,自由選擇存放地點,不設存儲期限,以推動高效、快速、便捷物流發展。
同時,極簡審批優化營商環境,多管齊下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要求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全面推行極簡審批投資制度,在市場主體設立、經營、注銷等環節簡化辦事程序,優化破產程序。同時,《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重申將進一步加強對投資收益保護,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加強知識產權領域保護,加強和改進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多角度、多方面保護并促進各類市場主體的有序公平競爭。”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鞠然表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瑞賀表示,為保障法律更好實施,海南省可以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實際需要,用足用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權;各有關部門和海南省應當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要求,及時制定出臺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各項具體辦法;在本法施行后,海南自由貿易港全島封關運作前,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按照職責分工,對本法規定的事項制定過渡性的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