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春節那突如其來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影響下,全球大多數行業受到了嚴重影響。商標或專利在申請過程中若因疫情延誤期限而喪失權利,這對于廣大創新主體無疑是致命的。那么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能否利用不可抗力來作為恢復權利的理由呢?本文就此問題結合實例闡述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以不可抗力為由進行案件恢復的成功實踐。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彼葟娬{了不可抗力在主觀上的不可預見性,又指出了它在客觀上的不可抗拒性。比如自然災害和某些政治事件等屬于人類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比如洪災、風災、地震、海嘯、雷擊、戰爭、政變、禁運、封鎖和通訊中斷等或者提供形成證據鏈的盜竊、火災、重大交通事故等,在法定的時間內無法及時挽回的事由。以此可知新冠狀肺炎疫情及相關防控措施有其自身不可抗力事件的特點。
2020年1月28日,國知局發布了《關于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受疫情影響相關期限事項的公告(第350號)》,隨后又發布了系列相關解答,明確了新冠疫情屬于不可抗力,解決了行業迫切關注的因疫情問題引起的知識產權權利喪失和恢復的問題,引起了業界的廣泛關注和多數好評。
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共健康,政府采取了相應的防疫和控制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
以專利為例,在知識產權獲權階段,如果當事人因流行病相關原因延誤而喪失,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第350號文,當事人可在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在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恢復權利。請求恢復權利時,應當在規定的期限之內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附相應的證明材料,并在權利喪失前辦理相應手續。
對于專利相關權利的恢復,應在其“請求恢復權利的理由”一項勾選“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說明理由。理由可以是當事人被隔離、受感染、所在地交通管制或者場所被封閉等。
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況,證明材料可以是當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證明、發布的公告等,或者當事人因疫情被隔離、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等證明。為減輕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負擔,針對多件申請以相同理由提交恢復權利請求的,可以僅提交一份證明材料,將該證明材料隨其中一個案件提交,其他案件僅需在恢復權利請求書中寫明該證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請號。該證明材料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可以僅在恢復權利請求書中寫明該證明材料的備案編號。
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和證明材料,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無需交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在筆者處理的一個案件中,在遞交相關文件之后審查員很快接受了企業提出的恢復請求,并且在三個月后發出了授權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