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7日,巴西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決定,立即中止(suspend)提交已超過20年但仍處于專利保護期的、涉及醫藥產品和醫藥方法以及用于健康目的的設備和/或材料的所有專利的有效性,但其它技術領域的具有延長保護期的專利不受影響。
根據巴西《工業產權法》的相關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15年。此外,自授予專利權之日起,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不少于10年,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不少于7年,但因司法裁決未決或不可抗力原因而導致巴西專利商標局(INPI)無法進行實質性審查的除外(參見巴西《工業產權法》的第40條)。
目前,由于巴西專利商標局(INPI)的審查資源有限,大量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性審查積壓在案。根據美國喬治梅森大學斯卡利亞法學院保護知識產權研究中心(Center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PIP)于2016年底發布的關于全球專利行政滯后的研究報告(The Long Wait for Innovation, The Global Patent Pendency Problem),在2008-2015年間巴西發明專利從申請到授權的平均時長超過了10年。換言之,一件巴西發明專利申請經常需要經過1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來審查,才能夠獲得授權。根據上述規定,這些經歷10年甚至更長審查周期才得以授權的發明專利,保護期將為自授予專利權之日起10年(也即,超出了自申請日起20年)。據統計,巴西當前約有45%的有效專利(約32000件/71000件)享受了保護期限的額外延長,保護期限超出了自申請日起20年。
與此同時,根據巴西《工業產權法》9279/96的第229-C條的規定,醫藥領域的專利申請的授權應當獲得巴西衛生監督局(ANVISA)的事先同意。換言之,在巴西,醫藥領域的專利申請需要由巴西專利商標局(INPI)和巴西衛生監督局(ANVISA)進行雙重審查。這導致醫藥領域的專利申請的審查更加滯后,其專利保護期超出申請日20年的情況也更加嚴重。大量的醫藥領域專利在申請日后25年,30年或甚至更長的時間仍然處于專利保護期內。
巴西的仿制藥生產商和公共衛生系統部門認為上述情況是不合理的。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理由就是,專利保護期的不合理延長導致藥品價格長期居高不下,限制了民眾獲得治療的機會,導致政府在公共衛生方面的支出顯著增加。鑒于這一情況,巴西檢察官辦公廳(PPO)于2016年向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提出特別訴訟((“Direct Plea of Inconstitutionality No. 5529”)),要求最高法院確認,巴西《工業產權法》的第40條中涉及“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不少于10年”的特別條款違反了1988年頒布的巴西《憲法》,不是有效條款,應予廢除。
巴西最高法院原定于4月7日舉行公開聽證會,由11位大法官對本案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然而,受其他緊急案件的影響,巴西最高法院推遲了本案的審理。盡管如此,Toffoli大法官考慮到專利保護期限的重要性,仍然批準了一項初步禁令,即,立即中止下列技術領域的、保護期限超出申請日20年專利的效力,主要涉及醫藥產品和醫藥方法,以及用于健康目的的設備和/或材料,并且闡述了為什么他確信巴西《工業產權法》的第40條中的相關條款違反巴西《憲法》的理由。該初步禁令沒有追溯效力,即,它只對新授權的專利產生影響。直到最高法院作出最終裁決之前,Toffoli大法官的初步禁令將保持有效。
鑒于巴西專利審查的嚴重滯后情況,該項初步禁令將給目前仍然在審的巴西醫藥領域專利申請的保護期限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這將給權利人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與此同時,盡管Toffoli大法官表達了相關條款違憲的傾向性意見,但巴西最高法院的最終裁決將走向何方,尚不明晰。巴西《工業產權法》的第40條中的相關條款是否違憲、如果確認相關條款違憲那么最終裁決是否具有追溯力、審查嚴重滯后的專利申請(特別是醫藥領域的專利申請)是否應當獲得延長的保護,能夠獲得何種程度的延長保護等權利人最為關注的焦點,仍然有待巴西最高法院的最終解釋。對此,我們將持續保持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