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這給行政監管、行政處罰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智達跨境風險合規委員會委員戴子軍在接受《中國貿易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行政處罰法》確認了過錯推定原則,將其明確列為違法行為構成要件。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明確,“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意味著,盡管有證據證明違法行為存在,但沒有主觀過錯,也不會被處罰,這給企業合規帶來了巨大便利。
“在現行《行政處罰法》中,并未對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是否包括‘違法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過錯’做出明確規定。實務中,很多情況下,主觀過錯仍被認為不屬于違法行為構成要件,而僅為裁量要件。新法施行后,盡管違法行為人在主觀層面需要‘自證無罪’存在一定難度,對于違法行為輕微且及時改正的行為能避免處罰,但從制度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完善作用?!贝髯榆姳硎?。
此外,新法明確了行政處罰的相關內容。新《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而現行《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現行規定沒有強調行政處罰相對人有權事先知曉行政機關將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措施的種類、幅度、具體金額等內容,也沒有告知陳述申辯的權利。這不僅是對行政處罰預先告知制度的完善,也體現了法律對處罰相對人的保護傾向?!贝髯榆娬f。
同時,新《行政處罰法》調整了對違法行為的追訴時效。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比現行《行政處罰法》,雖然原則時效仍為兩年,但增加了例外情形?!贝髯榆姳硎?,這也提醒企業避免產生與“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或“金融安全”有聯系的違法行為。
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進步,新《行政處罰法》對網絡化、電子化環境下的證據收集及固定作出新規定。戴子軍介紹說,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中國律師、美國紐約州律師、福特公司前亞太區合規總監陳立彤強調,新《行政處罰法》為中企合規起到了指導意義。商務部所頒布的《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第五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遇到外國法律與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情形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如果不如實報告的,根據該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很多人質疑商務部是否可以對不如實報告的施以罰款,而根據新《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p>
“由此可以看出,商務部對不如實報告遇到外國法律與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情形的是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但罰款的限額應當由國務院規定?!标惲⑼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