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5日,中國與東盟十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正式簽署了《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這是目前涉及全球人口最多、經濟規模最大、最具發展潛力的自貿協定,是全面、現代、高質量、互惠的自貿協定。目前各成員國正依照各自適用法律程序進行核準、接受或批準,積極推動協定生效。RCEP生效后我國將與多數成員國實現90%以上農產品零關稅(日本、韓國、緬甸、老撾為60%左右),區域市場開放必將給各成員國經貿發展帶來新的機遇,國內涉農企業可充分利用關稅優惠實現出口利益。同時,RECP協定還涵蓋了產業和企業如何減少市場開放可能帶來的沖擊、維護自身利益的貿易救濟條款,這也是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貿易救濟”條款的必要性
根據協定中的關稅承諾表,我國對RCEP成員國農產品自由化水平普遍在92%左右。其中,對東盟農產品進口零關稅比重為92.8%、對澳大利亞為91.5%、對新西蘭為92%、對韓國為88.2%、對日本為86.6%。對成員國取消或削減關稅將不可避免促進農產品進口增加。若因進口激增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則需要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來維護國內農業產業安全;若發現成員國存在傾銷或補貼行為,則需要通過征收反傾銷反補貼稅來維護我國涉農企業利益。與多邊框架下貿易協定中相同,區域性自貿協定中“貿易救濟”仍然是維護農業產業安全和涉農企業利益必不可少的措施。
RCEP協定中的“貿易救濟”
“貿易救濟”相關內容出現在RCEP協議文本中第七章,共包含兩節十六條以及第七章附件內容,具體介紹了RCEP中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兩反一保”有關內容。
(一)RECP中的“兩反”——反傾銷反補貼稅
RCEP反傾銷反補貼稅內容與世貿組織多邊框架下貿易救濟措施相關內容一致。具體內容包括:
1.前提條件:成員國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將其商品銷售至我國,或對其出口商提供財政資助、價格支持等,對我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且損害與傾銷、補貼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具體執行:應符合《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及《反傾銷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項下的權利義務要求,同時對書面信息、磋商機會、裁定公告和說明等實踐做法進行了規范。
(二)RCEP中的“一保”——過渡性保障措施
RCEP保障措施最主要的特點是設立了過渡性保障措施制度,即成員國只能在協定生效之日起至關稅承諾表中取消或削減關稅完成后8年過渡期內實施保障措施,過渡期結束后將不能使用。具體內容包括:
1.前提條件:因RCEP協定削減或取消關稅,導致自成員國原產貨物進口激增,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
2.保障手段:只能通過關稅稅率方式,例如中止進一步削減關稅稅率,或提高關稅稅率但不超過最惠國關稅水平,而關稅配額或數量限制等方式均不被允許。
3.保障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如程序認定必要,可再延長不超過1年,總實施期不得超過4年。如若過渡性保障期期滿,不得再實施過渡性保障措施。
4.特殊規定:各成員國不得對緬甸、老撾等最不發達國家實施過渡性保障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RCEP“兩反一保”條款適用于所有成員國,我國有出口優勢的農產品同樣也可能在與RCEP成員國貿易交往中遭遇“兩反一保”訴訟,屆時國內產業代表也需進行應訴。因此,各涉農企業在推動農產品出口中應遵守協定規則和相關規定,避免因其他成員國發起訴訟而使企業利益受損。
涉農企業如何防范和化解風險
若成員國違反“兩反一保”協定要求,我國涉農企業該如何運用RCEP貿易救濟條款來防范和化解風險。
(一)找證據
1.反傾銷反補貼稅需收集以下證據:一是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存在傾銷或補貼;二是對申請人所代表的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三是傾銷、補貼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保障措施需收集以下證據:一是因協定削減或取消關稅導致進口數量增加;二是對申請人所代表的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三是進口增加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找支持
發起申請必須得到國內產業同業者的支持,且所有支持者產量需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總產量一半以上,只有這樣才可認定申請是由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的。
(三)找對門
根據我國法律和相關條例,對損害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具體部門為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涉及農產品的國內產業損害調查由商務部會同農業農村部進行。其中,農業農村部農業貿易促進中心(簡稱貿促中心)可提供專業的農業產業損害監測預警分析和農業貿易救濟相關咨詢服務。2021年貿促中心將針對RCEP涉農內容組織系列系統性培訓,歡迎廣大農業從業者和企業積極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