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第四次領導人會議通過視頻方式舉行,在15國領導人見證下簽署了RCEP。其中關于競爭的章節規定了自貿區的競爭政策,主要包括:目標,基本原則,針對反競爭行為的措施,競爭執法機構的合作,保密信息交換,技術合作與能力建設,消費者保護,磋商以及不適用爭議解決條款等內容。
“近段時間,各國相關部門反不正當競爭動作頻頻,多家跨國公司遭遇反壟斷調查。”道瓊斯公司風險合規專家石龍新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協議指出,締約方的行政機構在執行競爭法律及政策時,須保證決策的獨立性,且應當以不基于國籍進行歧視的方式適用和實施其競爭法律和法規。締約方應當對所有從事商業活動的實體適用其競爭法律和法規,而不考慮其所有權制度,即采用所有制中性的競爭法規和政策。最終目標是為了促進市場競爭,提高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福利。
據了解,RCEP競爭政策章內容涵蓋全面,對競爭立法、競爭執法合作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重點內容作出了詳實規定,對執法規范化提出了一系列具體明確、有約束力的要求。同時,RCEP還兼顧了成員間發展水平的差異性,為文萊、柬埔寨、老撾、緬甸等國進行國內立法和完善監管體系提供了過渡期。
RCEP競爭政策章還明確了各方須共同遵循的競爭立法和執法原則,有利于促進各方透明、公平和公正執法,同時規定了多種競爭執法合作形式,有利于各方加強競爭政策領域的交流合作。這些規定對各方合作制止損害雙邊貿易和投資的壟斷行為、營造良好的貿易投資環境、促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具有重要意義。
石龍新介紹說,競爭政策章對技術合作事項進行了約定。締約方同意在考慮締約方資源可獲得性的情況下,就技術合作活動方面開展多邊或者雙邊合作,以建設必要的能力用以增強競爭政策制定和競爭執法工作符合其共同利益。技術合作活動可以包括共享制定和實施競爭法律和政策相關的經驗和非保密信息;競爭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顧問和專家之間的交流;為培訓目的而進行的競爭主管機關官員之間的交流;競爭主管機關官員參與倡議項目;以及締約方同意的其他行動。
“消費者保護也是自貿區的競爭政策的規范重點。”石龍新說。根據協定,每一締約方應當采取或維持禁止在貿易中使用誤導性做法、虛假或誤導性描述的法律或法規。每一締約方也認識到提高對消費者投訴機制的認識和利用這些機制的重要性。締約方可以在具有共同利益的與消費者保護相關的事項上進行合作。此類合作應當以符合締約方各自法律和法規的方式,在其各自可獲得的資源范圍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