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越南《海關在線》報道,在越南政府例會決議中,一致同意財政部的提議,符合107/2016/QH13號進出口稅法第16條第7項規定的貨物可免進口稅,即企業進口的原輔料、零件用以租賃給另一家企業加工或雇傭另一家企業加工產品的一個或多個環節,并回收半成品進一步加工出口的;或者回收成品完全出口到國外的,可免除這部分進口原輔料和零件的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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